为有效开展药物咨询服务,加强合理用药,更好提供优质药学服务,解决用药疑惑,提供合理用药信息,特制订本制度。
一、药学部根据临床需要,开展用药咨询工作,用药咨询场所设置在门诊大厅及各临床科室。
二、从事用药咨询的药师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临床药师资质。用药咨询服务对象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公众等。
三、药师在进行咨询工作时,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整齐、佩戴工牌;与患者交流中要注重礼仪,态度文雅、礼貌,语言得体、举止大方,表现出良好的药学专业素质。
四、药物咨询内容:
(一) 中药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 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
(三) 药物-药物及药物-食物相互作用。
(四) 药品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置。
(五) 特殊剂型指导。
(六) 老年、孕妇、儿童、肝肾功能不全等特殊人群用药。
(七) 其它相关药学内容。
五、药师回答咨询问题应认真、及时、准确。应依据药品说明书、药典、
法规文件等法律性文书,或权威性医药学专著,专业期刊,专业指南、专家共识、专业网站信息等,不可擅自阐述个人观点,也不可引用尚未经循证医学证实的个例结论。
六、用药咨询药师应在当日完成用药咨询服务;对于复杂问题、特殊问题,
可在征得咨询者同意情况下,记录咨询者联系方式,经资料查询、请示主管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员讨论后,择日回复。
七、对于所咨询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填写《用药咨询记录表》,作为资料保存及存档。
八、评价改进 医疗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处理用药咨询服务中可能出现的投诉。